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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因"使用意图存疑"被驳回?指定商品过多、第35类零售服务的应对方法

"日本商标申请收到驳回理由通知,说'对使用意图存在合理怀疑',这是什么意思?"
"我们直接照搬了国内注册的商品清单,在日本会有问题吗?"

海外申请人经常收到这类驳回理由通知,尤其是指定商品清单很长、或者指定了多种零售服务的时候。本文由BrandAgent特许事务所(日本京都)专利代理人叶野徹讲解这一规则、触发条件和应对方法。

本文要点

  • 在日本,商标必须是申请人在其业务中对指定商品・服务使用、或有意使用的商标(商标法第3条第1款正文)。
  • 以下两种情况容易被驳回:①在第35类指定多种互不类似的零售服务;②同一类别内的指定商品・服务涉及23个以上类似群。
  • 可以通过提交业务证明(或开始使用的计划)、或删除部分指定商品・服务来应对。
  • 照搬国内申请的长清单是常见原因。

什么是"使用意图"要件?

日本商标法要求商标是"在与申请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申请时不要求已经使用,但申请人必须实际使用或确有使用意图。

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某个企业垄断大量根本不会经营的商品,妨碍其他企业注册。特许厅对使用意图存在合理怀疑时,会发出驳回理由通知,要求申请人确认其业务。

特许厅产生合理怀疑的两种情形

情形①:第35类零售服务指定过宽

情况 内容
个人指定综合零售服务 "服装、食品饮料及生活用品等各类商品的综合零售"属于百货商店、综合超市提供的服务,通常难以认为个人会提供。
企业指定综合零售服务 特许厅无法确认该企业实际经营此类业务时会被驳回。
指定多种互不类似的零售服务 例如同时指定服装零售、汽车零售、药品零售(类似群代码35K01~35K99中的不同代码)。同一企业通常不会经营这么多种业态。

情形②:同一类别涉及23个以上类似群

日本为每个商品・服务设定了"类似群代码"(例如21A01)。同一类别内的指定商品・服务涉及22个以下类似群的,视为满足要件;达到23个以上的,特许厅会要求确认业务。

  • 相同代码的商品只算1个。
  • "其他"类代码(如40H99)中互不类似的商品,分别计算。

覆盖国内某一类几乎所有群组的商品清单,放到日本往往会超过22个类似群。建议申请前先数一下。

应对方法①:提交证明材料

提交意见书并附证明材料,按类似群说明您正在经营或计划经营相关业务。

已经在销售的

  • 载有相关商品的产品目录、宣传单或商品页面
  • 店铺或商品照片
  • 交易单据:订单、送货单、发票、收据
  • 介绍业务的新闻报道或网络文章

在日本以外(例如在国内)的经营证明,也可以用来说明您经营相关商品。中文或英文材料需要附日文译文。

尚未开始经营的

如果计划在申请后约3~4年内开始使用,可认定有使用意图。需要两份材料:

  • 由业务负责人签署的声明书,写明计划于某年某月开始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 显示准备情况的事业计划(如工厂或店铺的准备、开始生产或销售的时间)

这些材料可供第三方查阅,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遮盖。

应对方法②:删除部分商品・服务

驳回类型 补正方法
同一类别23个以上类似群 删除部分商品,使类似群减至22个以下
多种互不类似的零售服务 只保留一种零售服务

删除实际不需要的商品,往往是最快、最省钱的方法。

可以省略证明材料的情况

同一申请人在之前的日本申请中已经提交过证明材料的,可以在意见书中写明该申请号和材料名称,不必重复提交。同一类似群内的其他商品也同样适用。

大量申请的情况

每年申请量极大(大约1,000件以上)且无法确认使用情况的申请人——例如主要从事商标买卖或授权的——即使提交使用意图声明,也会被驳回。

申请前的实用建议

  • 不要照搬国内的全部商品清单,选择在日本真正会销售的商品
  • 逐类数一下类似群,控制在22个以内
  • 第35类避免同时指定多种无关的零售服务
  • 提前准备商品页面、发票和照片,以备特许厅要求

常见问题

Q. 还没在日本销售,能先注册商标吗?
A. 可以。如果收到驳回理由通知,可以提交在约3~4年内开始使用的声明书和事业计划。

Q. 一个类别最多能指定多少商品?
A. 关键不在商品数量,而在类似群数量。22个类似群以内视为没有问题。

Q. 可以用在国内的销售证明吗?
A. 可以帮助说明您经营相关商品,提交时需附日文译文。

Q. 提交证明和删除商品,哪个更好?
A. 不需要的商品直接删除更快、更省钱;重要的商品则建议提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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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Agent特许事务所(日本京都)
日本专利代理人 叶野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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