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专利在中国已经授权了,日本的审查能不能快一点?""中国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要全部翻译成日文吗?""PPH和日本的早期审查哪个更好?"
如果其他国家的专利局已经认定您的权利要求具备可专利性,就可以利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请求日本特许厅加快审查对应的日本申请。本文由日本专利代理人(弁理士)叶野徹(BrandAgent特许事务所)为您讲解在日本利用PPH的条件、所需材料、权利要求"充分对应"的判断方法,以及什么情况下日本自身的早期审查更合适。
※本文信息截至2026年11月。最新要求请以日本特许厅官网为准。
本文要点
- PPH的基本机制,以及PCT-PPH和PPH MOTTAINAI
- 中日PPH的实施期限
- 在日本提出PPH请求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 权利要求"充分对应"的含义
- PPH与日本早期审查的区别
海外申请人须通过日本专利代理人办理
在日本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申请人,不能直接向日本特许厅办理手续。实质审查请求、PPH请求、权利要求修改、驳回理由通知的答复等,都必须委托在日本的代理人,实际上就是日本专利代理人(弁理士)。BrandAgent的所有案件均由专利代理人本人亲自办理,可用中文、英文沟通,付款可选择PayPal(日元)或银行汇款。
什么是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PPH是基于各国专利局之间协议的制度。当在先审查局认定某项申请中有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具备可专利性时,申请人可以请求在后审查局以简化的程序加快审查对应的申请。日本特许厅介绍,PPH的目的在于帮助申请人更快地在海外获得专利,同时让各局利用其他局的检索和审查结果,减轻审查负担、提高审查质量。
日本特许厅的PPH页面列出了众多合作局,包括美国、欧洲、中国、韩国,以及亚洲、欧洲和中东、美洲、非洲和大洋洲的专利局。除了利用各国国内审查结果的普通PPH外,还有以下形式:
- PCT-PPH:利用PCT国际阶段的工作结果(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被认定具备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提出请求。
- PPH MOTTAINAI:不论最先在哪个局提出申请,都可以利用最先作出审查结果的局的结果提出请求。
中日PPH:用中国的审查结果加快日本审查
日本特许厅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之间的PPH试点项目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此后多次延长,最近一次是自2023年11月1日起再延长5年。日本特许厅的申请指南写明,项目于2028年10月31日结束(可能延长或提前终止)。利用CNIPA国际阶段工作结果的PCT-PPH同样适用。
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多数是以中国申请为基础要求巴黎公约优先权,或通过PCT进入日本国家阶段,而且往往中国先授权。这种情况下,利用中国的授权结果在日本提出PPH请求,是很自然的选择。利用美国、欧洲、韩国的审查结果时,思路也相同。
在日本提出PPH请求的条件
以CNIPA国内审查结果为基础向日本提出PPH请求时,日本特许厅指南规定的主要条件如下(利用其他局结果时结构基本相同):
主要条件(基于CNIPA审查结果的PPH)
- 申请之间的关系:日本申请与中国对应申请的最早日期(优先权日或申请日)相同,例如巴黎公约优先权、共同的优先权基础申请、同一PCT申请的国家阶段等。
- 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中国对应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
- 充分对应:日本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都与中国认定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 审查状态:日本申请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且在提出PPH请求时日本特许厅尚未开始审查。
最容易错过机会的是最后一项。一旦日本特许厅已经开始审查(例如已发出第一次驳回理由通知),原则上就不能再提出PPH请求。另外,日本的实质审查请求必须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中国即将授权时,最好把日本的实质审查请求和PPH请求放在一起规划。
权利要求"充分对应"是什么意思
根据日本特许厅的指南:
- 仅因翻译或权利要求撰写格式造成的差异,视为充分对应。
- 日本的权利要求在中国可授权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征、范围更窄的,也视为充分对应。
- 新的或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例如中国只授权了装置权利要求,日本却要求方法权利要求)不属于充分对应。
- 不必包含中国所有的可授权权利要求,删除其中一部分是可以的。
实务中,如果日本申请中含有比中国授权范围更宽的权利要求,就需要先(或同时)提交修改书,把日本的权利要求调整为与中国一致。我们会制作权利要求对应表,把日本每一项权利要求与中国的对应权利要求逐项对照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与中国权利要求对齐,意味着在日本也以同样的范围争取授权。如果希望在日本获得比中国更宽的保护范围,不使用PPH而走普通审查或早期审查,可能是更好的策略。
PPH请求所需材料
在日本,PPH请求以"关于早期审查的情况说明书"的形式提交,并附上以下材料:
| 材料 | 说明 |
|---|---|
| CNIPA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副本及译文 | 译文可用日文或英文,也接受机器翻译。可通过CNIPA案卷访问系统获取的,可省略副本(日本特许厅仍可能要求提交)。 |
| 被认定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副本及译文 | 同上。 |
| CNIPA审查员引用的文献 | 专利文献通常可省略,非专利文献必须提交。 |
| 权利要求对应表 | 说明日本每一项权利要求与可授权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 |
已经提交给日本特许厅的材料,注明后可以省略。日本特许厅对早期审查请求不收取官费,PPH请求也在这一框架内提出;但普通的实质审查请求费仍需缴纳。代理费取决于修改内容和权利要求数量,欢迎免费询价。
PPH与日本早期审查的区别
日本还有自己的早期审查制度,适用对象包括:正在实施的发明相关申请、在外国也提出了申请的"外国关联申请"、中小企业、个人和大学等的申请、绿色技术相关申请等。
| 项目 | PPH | 早期审查 |
|---|---|---|
| 前提 | 其他局已认定可授权的权利要求 | 实施、外国申请、中小企业等情况 |
| 权利要求 | 须与可授权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 无限制 |
| 现有技术 | 提交其他局引用的文献 | 须披露现有技术文献并进行对比说明 |
| 日本特许厅官费 | 无 | 无 |
日本特许厅公布,提出早期审查请求后的平均等待时间为3个月以内(2017年数据)。简单来说:其他局已经授权、且该范围足够的,选PPH;其他局尚未作出结论,或希望在日本争取不同范围的,可以考虑以"外国关联申请"申请早期审查。
PPH常见失误
- 等到日本特许厅已经开始审查才想起申请PPH。
- 日本申请中还留着哪怕一项未在中国获得认可的权利要求。
- 保留了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方法、用途等)。
- 以为用了PPH就一定能授权——日本审查员仍按日本法律审查,也可能引用新的现有技术。
常见问题
- Q. 在日本提出PPH请求需要官费吗?
A. 不需要。日本特许厅对早期审查请求(包括PPH请求)不收费,但需要缴纳普通的实质审查请求费和代理费。 - Q. CNIPA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可以直接提交中文吗?
A. 需要日文或英文译文,也接受机器翻译。可通过CNIPA案卷访问系统获取的材料可以省略副本。 - Q. 收到日本驳回理由通知后还能用PPH吗?
A. 原则上不能。提出PPH请求时,日本特许厅必须尚未开始审查。 - Q. 可以利用PCT的书面意见吗?
A. 可以,通过PCT-PPH,前提是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认定权利要求具备可专利性。仅有国际检索报告是不够的。 - Q. 可以用中文沟通吗?
A. 可以。所有案件均由日本专利代理人本人亲自办理,可用中文、英文沟通。
本文总结
- PPH可以利用其他局认定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加快日本申请的审查。
- 中日PPH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目前期限至2028年10月31日,PCT-PPH同样适用。
- 日本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须充分对应,且日本尚未开始审查。
- 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权利要求的译文可用日文或英文。
- PPH和早期审查均无日本特许厅官费,可根据所需的保护范围选择。
相关文章
- 在日本申请专利要多少钱?海外申请人官费指南(2026年)
- 海外申请人如何在日本申请专利?所需文件、申请途径与流程详解
- 日本专利驳回理由通知答复指南:翻译申请的期限、修改限制与误译订正
- PCT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期限、官费与所需材料(2026年)
想加快日本专利审查?
请把日本申请号和中国(或其他局)的授权权利要求发给我们,我们会免费确认是否适合PPH或早期审查,并提供报价。
BrandAgent特许事务所(日本京都)
日本专利代理人 叶野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