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实用新型

日本实用新型和专利有什么区别?海外申请人该如何选择

"在日本应该申请实用新型还是专利?""我们在中国有实用新型,在日本能用同样的方式保护吗?""日本的实用新型不审查,有用吗?"

很多中国制造商和跨境电商卖家都会问这些问题。日本也有实用新型制度,但它与专利有很大区别,而且在一些关键点上与中国的实用新型也不一样。本文由日本专利代理人(弁理士)叶野徹(BrandAgent特许事务所)为您对比两种制度,并说明如何选择。

※官费以日本特许厅2026年11月公布的标准为准。

本文要点

  • 日本实用新型能保护什么、不能保护什么
  • 审查方式、注册时间和保护期限的区别
  • 两种途径的日本特许厅官费
  • 实用新型维权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 海外申请人如何在两者之间选择

日本实用新型与专利对比一览

项目 实用新型 专利
保护对象 仅限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 产品、方法、制造方法、化学物质、程序等
实质审查 无(仅审查形式和基础要件) 有(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注册所需时间 通常几个月 需经过审查,一般长得多
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10年 自申请日起20年
到注册为止的官费(1项权利要求) 20,600日元 169,800日元
维权 必须先出示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进行警告 经过审查的权利,可直接行使

※专利官费为申请费+实质审查请求费+第1~3年年费(以日文提交)。两者均不含翻译费和代理费。

简单来说,实用新型"快、便宜,但保护范围窄,维权要谨慎";专利"时间长、费用高,但经过审查,权利更稳定"。

区别一:保护对象

日本实用新型只保护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技术方案(考案)。典型例子包括:把手形状经过改良、不易打滑的厨房用具;零件组合方式改进、无需工具即可组装的收纳架;内部结构经过设计、不易漏液的容器等。

以下内容在日本不能申请实用新型:

  • 方法:制造方法、测量方法、使用方法等
  • 化学物质和组合物:化合物、合金、树脂配方、药品等
  • 程序本身:软件、App的处理逻辑等
  • 没有固定形状的东西,例如液体、粉末本身

专利则可以保护以上全部内容。如果创新点在于"怎么做"或"用什么材料做",而不是产品的形状和构造,就只能选择专利。另外,日本实用新型申请必须附有附图。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标准判断:如果创新点无法用附图表现出来,实用新型大概就不合适。

区别二:审查方式与注册时间

日本专利申请提交后,必须在申请日起3年内另行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审查员才会审查新颖性、创造性(进步性)等要件。大多数申请在授权前都会收到至少一次驳回理由通知。

日本实用新型则不进行实质审查,日本特许厅只审查形式和基础要件,例如是否属于物品形状、构造方面的方案。因此,通常申请后几个月即可注册。

注册不等于权利一定有效

由于不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已注册的实用新型之后可能因申请前已有相同或类似的现有技术而被宣告无效。仅凭"已注册"并不能保证权利一定稳定。

区别三:保护期限

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专利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等可申请延长)。对于每隔几年就换代的消费类产品,10年往往已经足够;而需要长期销售或对外许可的核心技术,则更适合申请专利。

区别四:日本特许厅官费

日本实用新型在申请时需缴纳申请费14,000日元,并同时缴纳第1~3年的注册费。注册费为每年"2,100日元+100日元×权利要求数"。1项权利要求时,申请时合计为14,000+2,200×3=20,600日元,到第4年之前无需再缴费。

日本专利需缴纳申请费14,000日元、实质审查请求费(138,000日元+4,000日元×权利要求数),授权时再缴纳第1~3年年费(每年4,300日元+300日元×权利要求数)。1项权利要求时合计169,800日元,此外还会产生答复驳回理由通知的代理费。

无论哪种途径,海外申请人都需要日文翻译和日本专利代理人。代理费根据说明书篇幅和技术领域逐案报价,欢迎免费询价。

区别五:维权——最大的不同

这是中国企业最容易忽视的一点。日本实用新型权利人要对侵权方请求停止侵权或损害赔偿,必须先向日本特许厅请求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并出示该评价书对侵权方进行警告(日本实用新型法第29条之2)。请求评价书的官费为42,000日元+1,000日元×权利要求数。

而且,如果行使权利后该实用新型被宣告无效,除非权利人已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否则需要赔偿因行使权利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法第29条之3)。也就是说,日本实用新型"容易取得,但要谨慎使用"。专利因为经过审查,无需这些前置程序即可主张权利。

当然,已注册的实用新型仍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在产品上标注注册号,可以让模仿者知道该产品受到保护。

两种制度之间可以转换

  • 实用新型→专利:自实用新型申请日起3年内,可以基于实用新型注册提出专利申请(日本专利法第46条之2),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未请求技术评价等。此时实用新型权需要放弃。
  • 专利→实用新型:尚在审查中的专利申请,可在申请日起9年6个月内变更为实用新型申请,但收到首次驳回决定(拒绝查定)后超过3个月的除外。

海外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地方

在日本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必须委托日本专利代理人(弁理士)提交实用新型或专利申请。如果要以中国的申请为基础要求巴黎公约优先权,需在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在日本提出申请。实用新型和专利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因此也可以中国实用新型或中国专利申请为基础,在日本申请实用新型。

另外,请注意申请前的公开。如果产品已经在展会、众筹页面、网店或社交媒体上公开,原则上就不能再获得日本实用新型注册。日本有新颖性丧失例外制度,自公开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即可适用,但在此期间他人抢先申请的风险依然存在。最稳妥的做法是在公开之前完成申请。

还有一点:实用新型和专利保护的都是技术方案。如果产品的卖点主要在于外观,也可以同时考虑申请日本外观设计(意匠),从不同角度保护同一款产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仅限形状、构造和组合,而且维权有上述限制。请不要直接照搬在中国的申请策略。

应该选择哪一个?

适合实用新型的情况

  • 创新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组合
  • 产品生命周期短,希望尽快获得权利
  • 预算有限
  • 改进较简单,担心难以通过专利审查

适合专利的情况

  • 创新点在于方法、材料、化学物质或软件
  • 属于长期销售的核心产品或核心技术
  • 希望有效阻止竞争对手,包括通过诉讼
  • 计划对外许可,或向投资人、合作方展示

选择的关键不在于哪个更便宜,而在于将来打算如何使用这项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您的产品情况,建议最合适的途径。

常见问题

  • Q. 日本实用新型可以保护软件或方法吗?
    A. 不可以。只保护与物品形状、构造或组合有关的方案。方法、化学物质和程序需要申请专利。
  • Q. 日本实用新型多久能注册?
    A. 由于没有实质审查,通常几个月即可注册。文件有缺陷需要补正时会更久。
  • Q. 可以用中国的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吗?
    A. 可以。在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附日文译文在日本提出申请并要求巴黎公约优先权即可。
  • Q. 实用新型之后能转成专利吗?
    A. 自申请日起3年内,在满足未请求技术评价等条件时,可基于实用新型注册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放弃实用新型权。
  • Q. 可以用中文沟通、从海外付款吗?
    A. 可以。所有案件均由日本专利代理人本人亲自办理,可用中文、英文沟通,支持银行汇款或PayPal(日元结算)。

本文总结

  • 日本实用新型只保护物品的形状、构造和组合。
  • 不进行实质审查,通常几个月注册,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
  • 官费:实用新型20,600日元(1项),专利169,800日元(1项,到授权为止)。
  • 实用新型维权需出示技术评价书,被宣告无效时还有赔偿风险。
  • 海外申请人须委托日本专利代理人,巴黎公约优先权期限均为12个月。

不确定在日本申请实用新型还是专利?
告诉我们您的产品和已有的申请情况,我们会免费为您提供进入日本的最佳途径,以及翻译和申请的报价。

BrandAgent特许事务所(日本京都)
日本专利代理人 叶野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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